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5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20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湛昌運
- 債務人
- 軒佑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惠瑜
- 債務人
- ○ 號
- 債務人
- 陳晉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參萬伍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