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20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湛昌運 債 務 人 軒佑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惠瑜 ○ 號 債 務 人 陳晉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參萬伍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