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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5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20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湛昌運
債務人
軒佑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黃惠瑜
債務人
○ 號
債務人
陳晉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參萬伍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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