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51號債 權 人 泰銓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好良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好良成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新台幣408,000 銷貨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