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77號聲 請 人 呂學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 2、請提出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