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聲 請 人 李美娥即品勝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