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38號聲 請 人 連建興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3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四一─二 │股票 │1 │1000│ │ │01│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四三─六 │股票 │1 │1000│ │ │02│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四五─0 │股票 │1 │1000│ │ │03│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四七─三 │股票 │1 │1000│ │ │04│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四九─七 │股票 │1 │1000│ │ │05│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五一─五 │股票 │1 │1000│ │ │06│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五三─九 │股票 │1 │1000│ │ │07│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五五─二 │股票 │1 │1000│ │ │08│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五七─六 │股票 │1 │1000│ │ │09│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四二─四 │股票 │1 │1000│ │ │10│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四四─八 │股票 │1 │1000│ │ │11│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四六─一 │股票 │1 │1000│ │ │12│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四八─五 │股票 │1 │1000│ │ │13│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五0─三 │股票 │1 │1000│ │ │14│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五二─七 │股票 │1 │1000│ │ │15│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五四─0 │股票 │1 │1000│ │ │16│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五六─四 │股票 │1 │1000│ │ │17│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五八─八 │股票 │1 │1000│ │ │18│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五九─0 │股票 │1 │1000│ │ │19│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嘉│八八─ND─六0六0─六 │股票 │1 │1000│ │ │20│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