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8號聲 請 人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