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 聲請人
- 王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之附表(發票人欄位請更正為元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增列受款人欄位為王義明)。
二、請釋明支票係於發票人交付前或後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之附表(發票人欄位請更正為元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增列受款人欄位為王義明)。
二、請釋明支票係於發票人交付前或後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