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27號
- 聲請人
- 游嵥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股票掛失證明書(發行公司為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2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股票掛失證明書(發行公司為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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