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52號聲 請 人 凱奕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余清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1000元、未提出凱奕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0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補繳聲請費,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凱奕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