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65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65號
- 聲 請 人
- 劉秀美
-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65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六ND─000三五二三七│ │1 │1000│ ││01│ │ │ │ │ │ │├─┼───────────────┼──────────────┼────┼───┼────┼───┤│00│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0四二一0四│ │5 │5000│ ││02│ │<─>000四二一0八 │ │ │ │ │├─┼───────────────┼──────────────┼────┼───┼────┼───┤│00│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0五四四二一│ │4 │4000│ ││03│ │<─>000五四四二四 │ │ │ │ │├─┼───────────────┼──────────────┼────┼───┼────┼───┤│00│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八ND─000六七五一0│ │1 │1000│ ││04│ │ │ │ │ │ │└─┴───────────────┴──────────────┴────┴───┴────┴───┘附記: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