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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6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劉秀美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65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六ND─000三五二三七│ │1 │1000│ ││01│ │ │ │ │ │ │├─┼───────────────┼──────────────┼────┼───┼────┼───┤│00│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0四二一0四│ │5 │5000│ ││02│ │<─>000四二一0八 │ │ │ │ │├─┼───────────────┼──────────────┼────┼───┼────┼───┤│00│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00五四四二一│ │4 │4000│ ││03│ │<─>000五四四二四 │ │ │ │ │├─┼───────────────┼──────────────┼────┼───┼────┼───┤│00│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八ND─000六七五一0│ │1 │1000│ ││04│ │ │ │ │ │ │└─┴───────────────┴──────────────┴────┴───┴────┴───┘附記: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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