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7號聲 請 人 葉庭榕即全美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支票是否為惠群藝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後遺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