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7號
- 聲請人
- 葉庭榕即全美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支票是否為惠群藝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後遺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7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支票是否為惠群藝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後遺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