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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05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05號

聲請人
呂聯祥(即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64號裁定延展清算期間,惟因迄今尚有債權及債務尚未了結,致無法如期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再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12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9 年10月1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9 年10月1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0 年4月1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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