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宏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
- 聲請人
- 公司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賀鳴琴
- 聲請人
-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惠珍
- 聲請人
-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達夢
- 聲請人
- 泰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簡世峯
- 聲請人
- 軒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元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振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案經經濟部准予登記,茲因公司之土地廠房至今尚未處理完竣,致清算不能完結,為此聲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分別經本院90年度司字第10號函准備查,及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3號、100年度司字第41號、101年度司字第9號准許變更清算人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9 年10月26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9 年10月26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0 年4月26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