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89號聲 請 人 余明雄(即維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維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維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維碩公司) 前於民國( 下同) 109 年11月3 日經鈞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212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已於同年11月15日清算完結在案,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前係於109 年10月20日、109 年10月21日、109 年10月22日於太平洋日報上公告:「. . . 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債權憑證前來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 . . 」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正本3 件在卷可稽(參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212 號卷)。是於110 年1 月22日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前,維碩公司之清算程序無可能完結,且於申報債權期限屆滿、維碩公司清償相關債務後,編製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承認,清算程序始得謂為完結。是本件聲請意旨提出109 年11月15日編造之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財產目錄,109 年11月23日編造之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並據以聲報清算完結,既均在110 年1 月22日債權人陳報債權之期限屆滿前,本件清算完結之聲報,形式上顯不合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上揭一之規定,自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本件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