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72號聲 請 人 胡崑源(即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08 年司司字第221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9年3 月20日止,現因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就任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66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9年3月20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9年3月20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9年9月2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