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 請 人 黃清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請提出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