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 請 人 黃清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出驊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