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王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冠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附表(建號6490鋼筋混凝土造為騎樓,面積18. 77,誤載為第五層)。 二、請提出書面定期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