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63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李連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淑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楊淑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與上開謄本相符之不動產附表。 二、提出債務人伊比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