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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
    馬宗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89號聲 請 人 馬宗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宜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馬宗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請聲請人馬宗凡於聲請狀補簽章。 三、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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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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