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4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76號
- 聲請人
- 艾斯國際美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秉榮
- 相對人
- 張淑櫻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發票地係位於花蓮縣玉里鎮,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