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12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王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鉝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立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