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653號聲 請 人 車將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首志 相 對 人 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顧念祖 人 相 對 人 鍾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付款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依票據法第123 條第5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