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呂昇皇
- 原告新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0號聲 請 人 新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昇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碩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碩晟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具狀表明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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