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33號聲 請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斯科瑪廣告有限公司、胡書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斯科瑪廣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相對人詹英寬及胡書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