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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47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75號

聲請人
兆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福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江營造有限公司、王華凌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兆元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相對人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華江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相對人王華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6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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