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1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107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曜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曾繁達、黃國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票之金額為2,066,000 元或為2,660,000 元(本票影本上所示金額為2,066,0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