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10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曜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曾繁達、黃國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票之金額為2,066,000 元或為 2,660,000 元(本票影本上所示金額為2,066,000 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