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42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川毅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李正凱、潘瑞珍、李鎮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李正凱已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死亡,故請撤回對李正凱之請求,並請提出川毅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併更正川毅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