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717號聲 請 人 游輝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史亞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游輝薰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經核相對人漢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