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717號聲 請 人 游輝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史亞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史亞偉所簽發之本票原本。 三、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分別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