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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11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10號

聲請人
龐達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歆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書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龐達宏科技有限公司、相對人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得對相對人田書旗請求之依據。

三、請提出票據背面影本(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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