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7號聲 請 人 何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何智銘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萬宜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