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4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471號
- 聲請人
- 林俊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