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5號聲 請 人 先端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業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水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本文之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屆期,經提示…」,聲請人並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查系爭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聲請狀亦未記載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致本院無從得知其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及其提示、利息起算日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 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 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 聲請?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該本票裁定全部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