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223號聲 請 人 劉柏鴻即拾柒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禹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聲請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