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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34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349號

聲請人
朱希勝
相對人
家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騰有限公司、林慶文、李世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利息究自到期日107 年4 月20日起算或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107 年4 月21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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