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349號聲 請 人 朱希勝 相 對 人 家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騰有限公司、林慶文、李世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利息究自到期日107 年4 月20日起算或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107 年4 月21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