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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劉金貴

  • 原告
    朱希勝
  • 被告
    家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349號聲 請 人 朱希勝 相 對 人 家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騰有限公司、林慶文、李世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利息究自到期日107 年4 月20日起算或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107 年4 月21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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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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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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