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459號聲 請 人 港香蘭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振棟即裕康中醫診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