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256號聲 請 人 陳君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本票原本。 四、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