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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25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5號

聲請人
令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道信
相對人
盧光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000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5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55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存新臺幣250,000 元,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存字第10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正本及印鑑證明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000 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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