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翁瑞峻
- 相對人
- 龍邑設計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王藝芝
- 相對人
- 鄭宜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16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50萬元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5期債票,關於相人龍邑設計有限公司部分,准予返還。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682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50萬元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5 期債票,並以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116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定20日以上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民事撤回假扣押執行狀、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狀及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1168號提存書所示,本件受擔保利益人僅龍邑設計有限公司一人,相對人王藝芝、鄭宜欣並非受擔保利益人,聲請人將王藝芝、鄭宜欣列為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即有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