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52號聲 請 人 台灣艾克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目吉輝 相 對 人 台灣艾克亞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6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新臺幣11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訴訟終結」, 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92年度台抗字第3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34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1,10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63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63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裁定已遭撤銷,並經本院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訴訟可謂終結,聲請人業已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等限期行使權利而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本院執行命令、假扣押廢棄裁定及抗告裁定、假扣押執行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查,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8年度全事聲字第37 號裁廢棄前開假扣押裁定,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389 號裁定駁回抗告,故假扣押裁定業經廢棄確定在案,且假扣押執行業經執行法院撤銷原執行之處分,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已得確定不再發生,可謂訴訟終結。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