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53號聲 請 人 陳登輝 相 對 人 陳國 陳阿頭 洪麗美 陳敬先 陳敬清 陳元松(即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 吳陳麗玉(即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琴(即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 陳元盛(即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 陳元榮(即陳萬來之繼承受訴訟人) 陳元德(即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 陳元興(即陳萬來之承受訴訟人) 魏陳阿菜 楊國鼎 楊千凭 楊正安 楊正賢 陳元明 莊玉華 楊景地(即楊陳過之繼承人) 楊菘富(即楊陳過之繼承人) 陳吳小茶(即陳石之承受訴訟人) 陳憶芬(即陳石之承受訴訟人) 陳憶婷(即陳石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熙(即陳石之承受訴訟人) 陳心遠(即陳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 第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有司法院民國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26 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合先敘明。又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三、查聲請人所提費用計算書,並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之必要訴訟費用為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4,458元、戶籍謄本費用1,035 元、土地謄本費用180 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7,800元、閱卷費102元,合計支出83,575 元【計算式:74,,458+1,035+180+7,800+102=83,575 】。準此,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所示。至於聲請人所陳報108年12月13 日寄送書狀之郵資820 元,依首揭說明,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不予納入,另聲請人主張107年5月3日土地謄本費用20 元、108年12月12日土地謄本費用140元、108 年12月23日支付和富測繪有限公司之測量費26,250元,則屬聲請人為主張權利自行支出之費用,非屬訴訟必要費用,故予剔除,不應列計,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共有人 │訴訟費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號│ │負擔比例│費用額(新台幣/元) │ ├─┼────┼────┼─────────┤ │1 │陳登輝 │ 5分之1 │----- (即聲請人) │ ├─┼────┼────┼─────────┤ │2 │陳國 │ 90分之1│ 929元 │ ├─┼────┼────┼─────────┤ │3 │陳阿頭 │ 90分之1│ 929元 │ ├─┼────┼────┼─────────┤ │4 │陳敬清 │ 30分之1│ 2,786元 │ ├─┼────┼────┼─────────┤ │5 │洪麗美 │ 5分之1│ 16,715元 │ ├─┼────┼────┼─────────┤ │6 │陳敬先 │ 5分之1│ 16,715元 │ ├─┼────┼────┼─────────┤ │7 │陳元松 │105分之1│ 796元 │ ├─┼────┼────┼─────────┤ │8 │吳陳麗玉│105分之1│ 796元 │ ├─┼────┼────┼─────────┤ │9 │陳秀琴 │105分之1│ 796元 │ ├─┼────┼────┼─────────┤ │10│陳元盛 │105分之1│ 796元 │ ├─┼────┼────┼─────────┤ │11│陳元榮 │105分之1│ 796元 │ ├─┼────┼────┼─────────┤ │12│陳元德 │105分之1│ 796元 │ ├─┼────┼────┼─────────┤ │13│陳元興 │105分之1│ 796元 │ ├─┼────┼────┼─────────┤ │14│魏陳阿菜│ 15分之1│ 5,572元 │ ├─┼────┼────┼─────────┤ │15│陳元明 │ 15分之1│ 5,572元 │ ├─┼────┼────┼─────────┤ │16│楊國鼎 │ 60分之1│ 1,393元 │ ├─┼────┼────┼─────────┤ │17│楊千凭 │ 60分之1│ 1,393元 │ ├─┼────┼────┼─────────┤ │18│楊正安 │120分之1│ 696元 │ ├─┼────┼────┼─────────┤ │19│楊正賢 │120分之1│ 696元 │ ├─┼────┼────┼─────────┤ │20│莊玉華 │ 15分之1│ 5,572元 │ ├─┼────┼────┼─────────┤ │21│楊景地 │連帶負擔│ 連帶給付 │ ├─┼────┤ 60分之1│ 1,393元 │ │22│楊崧富 │ │ │ ├─┼────┼────┼─────────┤ │23│陳吳小茶│450分之1│ 186元 │ ├─┼────┼────┼─────────┤ │24│陳憶芬 │450分之1│ 186元 │ ├─┼────┼────┼─────────┤ │25│陳憶婷 │450分之1│ 186元 │ ├─┼────┼────┼─────────┤ │26│陳明熙 │450分之1│ 186元 │ ├─┴────┼────┼─────────┤ │27│陳心遠 │450分之1│ 18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