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90號聲 請 人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 相 對 人 嘉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6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29萬1412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291,412 元為擔保金免為假執行,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6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完畢,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業提出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卷查明屬實,其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依上說明,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