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聲請人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
相對人
嘉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6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29萬1412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291,412 元為擔保金免為假執行,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6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完畢,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業提出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卷查明屬實,其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依上說明,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