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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陳少嫺
相對人
中華奔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翊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購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35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購車款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456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350元。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350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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