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王宥勻
- 訴訟代理人
- 陳夏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賴宗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 月29日本院109 年度婚字第2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上訴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茲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