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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1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1號

上訴人
被告
王宥勻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賴宗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 月29日本院109 年度婚字第2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 元,上訴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茲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兆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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