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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許容慈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成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久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裁定業於111年7月18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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