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號原 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內山高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6,826 元,應繳裁判費50,5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