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許邦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泳杏即泳興風管工程行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0巷0弄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建字第12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6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