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丁俞尹
- 法定代理人戴顯光
- 原告昌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7號原 告 昌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顯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7,117 元,應繳裁判費46,8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337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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