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興興營造有限公司、陳長瑞、正瑞鋼鐵有限公司、陳文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正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7日109 年度建字第12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61,3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