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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世聰

上訴人
即被告
興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正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2月17日109 年度建字第12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61,3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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